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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重点部门和岗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意见

zhanglx  zhanglx  2007-11-16

各市级人民检察院、各市教育局、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和全省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当前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扎实做好全省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确保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实施,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重点部门和岗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阳光操作”,加强对高校、高中招生考试工作的监察监督

高校、高中招生考试工作,事关国计民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要强化监察监督措施,以公开促公平,以公正促廉政。

(一)检察机关要配合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机构,对高校、高中招生考试工作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监督,确保高校、高中招生考试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操作、“阳光操作”和规范操作。

(二)教育部门要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计划使用情况;各级招生机构要自觉接受当地检察机关的监督。

(三)要加强对高校、高中招生考试报名、考风考纪、考务管理和高考试卷安全保密等项工作的监察监督,确保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四)要突出加强对招生过程中投档、退档、录取和使用调节性计划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和录取工作的监察监督,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使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要着重加强对高校、高中教育的收费监察,准确掌握收费标准及资金使用情况,确保教育收费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和乱收费等问题的发生。各高校、高中应认真接受检察机关于招生、收费的监督。

二、以实现“双优”为目标,加强对高校、中小学重点基建工程的监督

着重加强对重点基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施工等重要活动的监督,积极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目标。

(一)检察机关要配合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机构,对高校、中小学在基建工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监督,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工程施工等重大环节进行监察监督,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中廉政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程序公正。

(二)要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情况进行监察监督,严格执行专家评标、业主定标、政府监督等各项制度,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经济行为,共同预防工程建设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在重点基建工程建设等重要项目工作中,应推行《廉政责任书》制度,所属项目在依法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责任书》一式五份,项目双方和各自的监督单位各一份,送有关检察院一份。

(四)在重点基建工程建设等重要项目工作中,实行廉政准入制,对投标参与教育系统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在资格审查时,业主单位要向当地检察机关进行行贿犯罪查询,对有犯罪记录且案发时间未过三年的,应取消其进入教育系统建设市场的资格。

三、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制度,加强对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的监督

实行决策和采购相分离制度、回避制度等,对大宗物资采购活动中执行法律和落实制度的情况进行监察监督,堵塞诱发职务犯罪的漏洞。

(一)检察机关要配合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机构,对高校、中小学在大宗物资采购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监察监督,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二)在高校、中小学的大宗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工作中,采取决策和执行相分离的制度,决策者不参与物资的采购,采购者不参与物资的定价,防止质次价高的产品进入工地以及“回扣”现象的发生。

(三)在高校、中小学教学设备物资和教材采购过程中,对供货方给予的“折扣”应当明示,并纳入高校、中小学的财务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四)在高校、中小学的大宗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活动中,实行回避制度,凡是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人员,一律不准让自己的子女及亲属进入该工程投标、分包工程及劳务,不得介绍施工队和推销工程建设所需设备、材料。

四、严格工作程序,加强对发展党员、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聘的监督

发展党员、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聘是教育系统三项经常性工作,抓好这三项经常性工作的监督检查,是开展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力保障。

(一)检察机关要配合教育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高校、中小学发展党员、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聘过程的监督,严格工作程序,严格推荐、选拔、评聘标准,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透明度,做到结果公平、公正。

(二)高校、中小学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各项规定,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确保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着重加强对干部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监督,严格把关,坚决防止和克服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的行为,做到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讨论,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时多数人不赞成的不通过。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德、能、勤、绩、廉”考核中,加大对干部“廉”的考察力度。

(四)要不断完善学校职称评聘工作步骤和程序,加强对个人申请材料审核、专家推荐、院系初评、专家评审等环节的监督,做到个人资料和拟聘任名单(在专家推荐后)“两公开”。高校要加强与纪律监督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评审现场监督,切实预防和纠正职称评聘过程中存在各种不正之风。

五、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优势和教育系统的行业部门优势,采取开展法制教育进校园活动、共同召开预防研讨会、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依法查处职务犯罪等措施,确保监察和监督实效的最大化。

(一)检察机关要配合教育部门采取组织法制宣讲团、开展法制讲座、进行警示教育、提供预防咨询服务等形式,在各高校、中小学开展“法制教育进校园”活动,积极宣传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成果,以增强广大教职工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二)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办案资源优势和教育系统的人才优势,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理论研究,通过对个案、类案的研究分析,从中了解和掌握一个时期内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发案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围绕“制度性缺陷”和“体制性障碍”,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促进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要采取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及时受理群众对高校、高中招生、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等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举报和投诉。对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应及时调查,严肃处理,或进行廉政诫勉谈话,或提出监察、检察建议。对涉嫌构成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要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四)各地检察机关、教育部门要及时向上一级反馈预防工作信息,定期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提供有价值的预防对策和经验材料,省指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开展预防工作的情况实施抽查。

(五)各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可采取属地管理的办法,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中小学一般在属地参加预防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属地高等院校的联系,切实抓好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措施落实。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山东省教育厅

二 ○ ○ 六 年 六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