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党字〔2015〕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处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审批程序,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处级干部。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由院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参照本规定精神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因私事出国(境)是指探亲、访友、旅游以及办理其他个人事务等。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四条 处级干部纳入省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登记备案范围。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等。登记备案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
第五条 新提任处级干部应在任职文件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向出入境部门备案。已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 处级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相关申请表格,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第三章 证照管理
第七条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实行组织集中管理,禁止个人自行保管。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的收缴工作,安排专人、专柜进行集中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第九条 新提任处级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的,应在任职文件下发后7日内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十条 处级干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照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7日内交回;处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期满回国(入境)后10日内将有关证照交回党委组织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因私事出国(境)事项实行“一事一审批”制度。申请人应有明确的出国(境)计划,并填写《因私事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表》(见附件)。审批表中应明确填写前往地、出国(境)事由及时间、境外停留时间等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对申请人提交的《因私事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表》内容真实性和行程安排等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院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将《因私事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分管(联系)校领导,经同意并签字后,交由党委组织部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就处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征求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十五条 在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党委组织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校内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处级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处级干部,审批要从严把关。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违纪违法的处级干部,一律不得批准出国(境)。
第五章 纪律规定
第十七条 严禁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如有违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因私事出国(境)的党员干部,不得在国(境)外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公开活动。
第十九条 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应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严禁私自获取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第二十条 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因私事出国(境)原则上应安排在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以外时间因私事出国(境)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需出国(境)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5天,返回后应及时到学校相关部门报到销假。
第二十二条 因私事出国(境)应严格遵照学校审批的时间,原则上不允许延期,不得改变出国事由。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或擅自改变出国事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处级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或拒不执行本规定的,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