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
报备工作规定(试行)
党办字〔2015〕3号印发
(2015年3月26日)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严肃组织纪律、强化规矩意识,推动内部治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学校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外出离开本市(包括休假外出),应履行请假报备手续,获准后方可离开。
二、请假方式
请假报告采取书面形式,填写《山东师范大学请假审批备案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表》”),注明请假事由、去向、时间等有关事项,并附会议通知、对方邀请函或其他相关材料。如遇特殊情况,可先通过口头方式请假,待返校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三、请假程序
(一)校领导请假报批
1.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外出请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如离开本省,应提前3天向省委高校工委报告。
2.学校党政领导副职外出请假,按上级有关要求,一般应提前2—3天办理请假报备手续。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请假,由校党委书记审批;副校长请假,由校长审批,并向校党委书记报告。《备案表》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留存备案。
(二)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请假报批备案
1.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应提前2天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党群部门主要负责人、院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应将《备案表》交由党委办公室留存备案,其他同志交由校长办公室备案。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有关情况。
2.各部门各单位副职请假,应提前2天报本部门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报告;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请假,应同时向分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和学生工作处(部)报告。《备案表》由本部门本单位留存备案。
3.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提前3天报告学校有关领导。
为便于开展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要做好领导干部外出情况的信息互通。
四、续假
领导干部外出,假期已满需要续假的,应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般可通过电话请假报备。
五、销假
领导干部外出返校后,应及时通过电话或当面向请假备案部门(单位)销假。
六、有关要求
(一)如无特殊情况,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能全体外出,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时外出;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班子其他成员交代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有关部门(单位)原则上应有一位领导干部留在本市。
(二)领导干部外出前,应将外出去向和联系方式告知本单位办公室或部门其他人员;获准离校期间,除特殊情况外应保持通讯畅通。
(三)请假手续原则上由本人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
(四)因故不能参加学校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请假报备手续,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报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外出、逾期不归或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学校会议和重要活动的领导干部,视情况予以批评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