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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纪律监督暂行规定

admin  admin  2012-10-30

第一条 为严肃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纪律,严格评聘程序,规范评聘行为,维护评聘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促进学术道德和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对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聘工作中执纪情况的监督和违规违纪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政策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 

第四条 落实评审工作责任制。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职称评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学院(中心、所)评审领导小组对本学院职称评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人事、教务、科研等有关职能部门,分别对申报人员的教学工作量、科研成果、课题项目、获奖情况等负有审查、审核责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对有争议学术成果负有鉴定责任。 

第五条 实行评审工作回避制度。各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推荐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凡亲属为当年度评审对象的,本人必须主动回避。如担任评委会主任、组长,可在涉及评审其亲属时,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六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承诺制。 

(一)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组成人员、学科评议组成员,要填写评委承诺书,承诺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中,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不接受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不为申报人员说情、拉票,不接受申报人员或与之有关人员的宴请以及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接受申报人员的礼品、礼金、购物卡和有价支付证券、有价支付凭证等财物,拒收不了的评审材料、礼品和礼金等,主动交纪检监察部门。 

(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要填写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承诺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评审工作中,做到不找评委、不散发评审材料、不递条子、不打电话(包括不发短信)、不发邮件、不托人说情、不请客、不送钱物。 

(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成员、学科评议组成员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履行承诺等有关情况,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学校评审会、学科评议组推荐会上公布。 

第七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公示制度。公示的内容和要求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成员、学科评议组成员和各学院评委会成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等,应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认真审阅申报人材料,对申报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对弄虚作假材料知情不报,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申报人员,不得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和评委会、学科组评议结果,不得泄露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论文评鉴专家意见、学科评议组和评委会评审意见、评委会的讨论和投票情况等评审工作具体内容等。 

第九条 如有举报或反映申报人员的论文、著作、课题及科研奖励等有造假、抄袭等情况,先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和鉴定,并按照时限要求出具书面意见,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调查鉴定意见,应及时答复举报人(限实名举报者)和被举报人。对个别情况复杂的有争议的学术成果,若在职称评审会前无法做出审定意见,按照先评审后处理的原则,先参加学院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的推荐评审或学校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但在学校上报审批前必须做出审定和处理意见。 

第十条 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监督制度。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纪律监察小组,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校纪委书记担任组长,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全校教职员工有义务、有权利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申报人员凡有填报假材料,提供假数据、假成绩、假论文、假成果、假获奖证明或伪造学历、任职年限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申报晋升的资格;已骗取了专业技术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被聘任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准其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各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委,违反有关规定和评审工作纪律,搞不正当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撤消其评委会委员资格,以后不准其再参加评审委员会;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三)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为专业技术申报人员提供假证明材料,一经查实,给予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年内不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专业技术评审工作人员对申报人员材料审查把关不严,造成评审结果不公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五)违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程序、手续,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六)对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七)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责任人员,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本规定和法定程序提出处理建议,由学校研究处理。可以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方面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山东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