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党字[2001]5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完善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一步扩大民主监督,加大群众参与力度,确保选拔任用干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按照《山东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公示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经党委研究决定,选拔任用学校中层领导除按有关规定不宜公示的外,均实行任前公示。
一、公示对象
(一)拟提拔担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
(二)拟提拔担任正副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三)面向全校公开选拔拟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
(四)由非领导职务改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二、公示内容
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主要履历、现任职务和拟任职务。
三、公示方式、范围和时间
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公示对象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等方式将公示内容公布。公示公告可在学校广告栏、报栏等地点公布。公示时间一般为五天。
北院、附中、二附中及附小的领导干部应分别在本单位和校本部公示。
四、公示举报和受理
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影响任用的问题,举报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书信、电话、面谈等方式,向受理机构反映。举报人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提供具体线索,署报真实单位和姓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负责受理来信、来电和接待来,也可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临时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工作。受理机构应及时公布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
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受理机构要抓紧进行整理、分析,研究确定是否调查核实。对署报真实单位和姓名、举报反映的问题影响任用的,要派专人调查取证,写出书面调查材料;对匿名举报的一般不作调查,确有重要线索、人证物证的,也要认真核实;对反映事实不清或没有依据的,一般不予受理;对借机诽谤、诬陷被公示人的,要追究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实行举报受理工作责任制,规范工作程序,强化保密措施,确保受理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对违反保密纪律、泄露举报人和举报内容的,要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公示结果使用
公示结束后,组织部要根据公示情况和调查结果,及时研究提出公示对象是否任用的意见。对在公示期内无举报,或举报反映的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对在公示期内被举报的问题经查实影响任用的,取消其任职资格。有违纪、违法问题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公示对象在公示期内被举报的问题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待查实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任用。
二OO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