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党办字〔2008〕3号
为进一步做好督查工作,推动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查工作是学校各级领导及各部门、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做好督查工作,对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学校工作的执行能力和执行效果具有重要作用。
(二)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具体负责学校督查督办事项的协调和落实。督查督办范围主要包括:
1.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件;
2.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督查件和批办件;
3.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全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以及有关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4.经学校领导批示需要进行督办的各部门、单位的请示、报告;
5.经学校领导批示的来信、来访等有关事项;
6.其它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对列入督查督办范围的事项,党办、校办要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立项并填写《督查督办登记表》,提出拟办意见,确定承办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协办单位等)、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并向承办单位进行交办。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为督查督办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创造条件,切实发挥整体效能,促进工作落实。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承办事项后,要认真研究并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进行办理,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向党办或校办说明情况。对学校领导批示要求查办的问题,必须有明确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提出具体措施。承办单位在完成有关督办任务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党办、校办要对回复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督办事项办理情况需要书面报告上级机关的,由承办单位负责拟稿。
(四)党办、校办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催办,并积极协助承办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事项办结后,要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及时向交办领导报告办理结果。对办理周期较长的事项,要定期报告进展情况。
(五)在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过程中,党办、校办和各有关承办单位工作人员要本着对学校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做到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认真研究和提出促进学校决策落实的有效措施和不断改进工作的有效建议。在完成具体督查督办任务的同时,要深入总结分析,加强工作调研,为更好地解决问题、完善决策提供依据。
(六)督查事项经领导审结后,党办、校办要分别将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存档备查,重要资料要定期移交档案部门保存和管理。对涉密事项要注意保密。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200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