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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

zhanglx  zhanglx  2007-10-08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贯彻教育为主,立足防范的方针,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和《廉政准则》的要求,特制定对领导干部任前、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一、谈话对象

(一)新任命、当选、聘任的处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二)群众反映强烈且需要进行告诫教育的处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二、谈话内容

(一)任前、任职廉政谈话

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2、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3、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诫勉谈话

1、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

2、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

3、群众举报属实,但属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

4、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作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谈话方式

(一)任前、任职廉政谈话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方式,对新任职的干部,自校党委、行政发文之日起,由纪委书记、副书记进行任前、任职廉政谈话;

(二)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诫勉教育。

四、谈话分工

(一)处以上干部个别谈话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具体安排。

(二)科级干部的任前、任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部、处、室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五、本制度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中共山东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