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密切学校党委、行政与师生的联系,努力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央及省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我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紧紧围绕学校工作大局,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切实维护师生利益,为构建和谐校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以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着力促进校园和谐和党的先进性建设为目标,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新格局,建立依法规范、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工作新秩序,形成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与构建和谐校园目标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新机制,努力提高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内容
(一)受理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违反党章及党内其它法规等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及其他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受理党员及其他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纪检、监察部门所做的其它处理的申诉。
(四)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办理原则
(一)涉及校级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经校党委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二)涉及处级党员干部和处级非党员干部问题的,由校纪委、监察室承办。
(三)涉及科级干部、一般党员和职工群众问题的,由其所在党总支、院、部、处、室等单位承办,若属涉及思想、作风、纪律、经济等方面重大问题的由校纪委、监察室直接承办。
四、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办理程序
(一)阅信和接谈。阅信即信访工作人员阅读群众寄发纪检监察部门或由有关部门转来的反映情况和问题的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诉求。
接谈即信访工作人员接待前来纪检监察部门上访的群众并针对所提的问题或所反映的情况,进行恰当的当面解答和交谈。
(二)纪检、监察部门收到信访举报后,要做好登记备案,同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经分管校领导批示意见后,转发有关部门承办或自办。
(三)收到经分管校领导批转的信访举报的党组织、部门、单位,要组织专人认真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情况和结果以书面材料形式报校纪委、监察室。
(四)校纪委、监察室在信访举报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需进行有关处理的,按职权范围交有关党组织、部门处理,并向信访举报人(署名者)反馈有关情况。
(五)对于没有明确结论或有较大出入的调查结果,校纪委、监察室认为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可责成承办单位重新调查落实,直至把情况和问题搞清楚。
(六)承办信访举报调查处理一般不应超过15天;情况特殊超过15天的,应写出书面说明。
(七)立卷归档。已经办理完毕的来信来访案件,按照档案制度的规定立卷归档。
五、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领导体制和长效工作机制
(一)领导体制。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纪委书记为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纪委监察室设立信访办公室,并确定一名纪委副书记具体分工负责信访工作。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总支纪检委员具体分工负责本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
(二)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问题。建立健全纪检监察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把信访工作的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化解上来,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做到早发现、早化解、早处理。建立健全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信息报送网络,综合利用信访信息资源,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建立健全信访处理督查工作机制,加大督查力度,做到信访查处件件有落实,确保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山东师范大学监察室
200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