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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财经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几项规定

zhanglx  zhanglx  2007-06-05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学校的财经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字[2000]14号《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和鲁高工委[2002]28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系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为健全制度,在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的原则下,强化各单位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监督制约的运行机制,对各单位的经费开支(不包括年初预算已经明确具体开支项目的经费)作如下规定:

1、各单位、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经费管理。对1000元(不含)以下的经费开支实施审批;对1000元(含)以上3000元(不含)以下的经费开支,提出计划,由单位或部门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对3000元(含)以上的经费开支集体研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位或部门办公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单位或部门行政正职、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单位或部门行政副职、党总支副书记、单位工会主席等。

2、所有经费报销时要有经办人员、保管人员(或相关的当事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其他行政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的)签字(以下简称签字手续),同时由党总支书记(或直属党支部书记,不设书记的由单位行政副职)进行会签(以下简称会签制度);3000元(含)以上(不包括院、系、部、所)的经费开支在施行会签制度的基础上需经分管校领导签字。

3、各单位、各部门定期或集中发放的奖酬金,需编制奖酬金发放表,由单位或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签字,同时实施会签制度。财务处凭实施会签后的奖酬金发放表,将奖酬金直接打入教职工的银行卡中。

4、教务处的教学业务经费,科研处的科研经费,研究生处的研究生业务费,基建处的基本建设经费,后勤管理处的零建经费、一般设备费,实验室管理处的设备费、设备维修费、实验材料费,图书馆的图书资料费,学生处和研究生党总支的奖学金、福利费、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经费,仍按原审批、报销办法执行。

5、各单位10000元(含)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和经过学校招投标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材料等经费开支,根据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按原办法签字报销。

二、为强化学校的经费和物资管理,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制度

1、各单位开支在50000元(含)以上的应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凡未经学校招投标或将应该进行招投标而化整为零未进行招投标的,除财务处不予报销外,要按照违规金额的5%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罚款。

2、各单位拟定的经济合同文本,均应报审计处进行审计审签,并应根据《审签意见书》中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合同文本后签字生效。凡未经审计处审签而签字生效的合同,按照合同金额的5‰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实施罚款。

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的收费管理制度,各项收费除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外,一律使用学校统一的收据。财务处应每月进行收费收据的清点和结算。凡使用自制或自购收据收费的,按照私设“小金库”处理,除没收所得的收入外,并按所得收入的5%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罚款。

凡收费未足额上交学校而无故坐支,按照坐支金额的5%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罚款。

各单位的收费必须及时存校内银行,不准在校外设置帐户或转存外地银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当事人按照违规发生额的5%实施罚款。

4、各单位要健全财务物资保管帐目,建立物资收发登记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凡因管理不善,发生虚报冒领、挪用、贪污、损失浪费等问题的,按照违规发生额的5%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罚款。

各单位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应在主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如因未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有资产流失额的5%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罚款。

5、财务处作为学校财经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对上述规定的执行严格把关,对未进行会签或应经过分管校领导签字而未签字的,财务处不予报销。如因财务人员未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照经济损失额的5%实施罚款。

6、以上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包括未设书记的单位行政副职)和直接责任人实施罚款的条款,其罚款额度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单位行政副职)各承担40%,另外由经办人承担20%;明确责任人的罚款由责任人全部承担。所有罚款由财务处直接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罚款的同时,对情节严重者,根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为加强学校经济管理工作,重申和作出以下规定

1、学校招标投标的项目,一般不付预付款,有特殊要求需要预付款的,必须由银行出具履约保函;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合同的付款方式,一般情况下采用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造价的95%,保修(质)期满一次结清(质保金或保修金不计利息);特殊情况下自项目开始可采用分批付款的方式。

2、各单位要及时清理往来帐款,对学校的借款,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负责制度,所有借款要在一个月内归还或结帐。不按时归还或结帐的,不再办理新的借款直至归还和结算原借款。因未归还或结算原借款而不能办理新的借款所造成的影响,其责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在本规定下达以前的借款,由财务处制定具体办法,尽快予以清理。

3、实行民主理财。各单位的经费收支,特别是各院系奖酬金分配办法和教职工分配数额,每学期必须公布一次,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凡发现未按规定公布帐目的,在进行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时,将作为“经济责任不作为”列入经济责任评价意见,组织部门将作为干部任用的一个考察条件。

4、各单位确定或更换财务负责人和报帐人员要经过财务。审计部门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财务处备案(近期有违纪记录的人员,不准主管财务或从事报帐工作)。

四、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此规定,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各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审计处每年要进行一次审计,以便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经管理工作,促进学校的增收节支和廉政建设。

五、此规定自2003年5月20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