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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招生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zhanglx  zhanglx  2007-06-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招生监察工作,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校招生办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好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良好社会信誉。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教务处、监察室和招生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山东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暂行规定》,对我校的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监督检查我校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第六条 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

第七条 监督检查我校招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八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监察事项

第十条 对招生管理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随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督促、协助招生办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第十二条 对我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制度和要求

第十三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违纪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招生录取工作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有关人员要进驻录取现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招生录取工作期间,招生纪检监察负责人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招生录取工作期间,遇有重大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分管校长请示汇报。

第十八条 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的招生监察工作,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